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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林*因诉启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启建拆裁(2013)第020号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海门市人民法院(2013)门行初字第011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于2014年11月13日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林*与启东**备中心已经达成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启建拆裁(2013)第020号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不再执行。上诉人林*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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