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与被执行人郑**(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强制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建土资裁申执字(2014)1号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理由成立,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建德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建土资裁申执字(2014)1号强制执行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