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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蔡**与象山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决、行政强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蔡**、蔡**因诉被告象山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裁决、房屋拆迁行政强制一案,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蔡**、蔡**以其起诉不符合合并审理,同意分案起诉为由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蔡**、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两原告在撤回起诉后可分案另行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蔡**、蔡**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蔡**、蔡**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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