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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与宁海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葛**因诉被上诉人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4)甬象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葛**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葛**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葛**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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