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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婷与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应婷不服被告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作出甬房拆裁鄞(2013)13号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于2014年5月5日向宁波**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宁波**民法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九条“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移送本院。本院于2014年5月19日受理后,于5月23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与第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应婷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应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应婷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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