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竺**与宁海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竺*富诉被告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宁波**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浙甬行辖字第58号行政裁定书,将本案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9月23日受理后,于2014年9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因本案的处理与宁海**办公室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2014年9月24日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竺**与第三人宁海**办公室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故于2014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竺**因与第三人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现自愿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竺桂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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