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因诉瑞安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2013)温瑞行初字第9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陈**以“其与被上诉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提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陈**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