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鲍**因诉被上诉人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甬象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上诉人鲍**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规定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