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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与宁海县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鲍**因诉被上诉人宁海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甬象行初字第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上诉人鲍**未在指定期限内按规定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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