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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潘**等与永嘉县沙头镇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潘**等四人诉被告永嘉县沙头镇人民政府土地行政裁决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潘**、潘**、潘**、潘**以及四位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被告永嘉县沙头镇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叶**、李*、第三人潘**及其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于2014年11月12日作出《关于撤销沙政(2014)39号u003c;土地使用权属纠纷处理裁决书u003e;的决定》,撤销了被诉行政行为,原告于2014年11月1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潘**等四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潘**等四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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