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诉被告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于2014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自愿撤回起诉,且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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