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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泌阳县马**杨庄村民组(以下简称北杨**)因林地行政裁决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泌阳县马**杨庄村民组(以下简称北杨**)因林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2011)确行初字第4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北杨**委托代理人冯国锁、张*,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郑**,被上诉人泌阳县马**岗岭村民组(以下简称杨岗岭组)委托代理人郭**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裁判结果

2011年1月21日泌阳县人民政府作出泌政行决字(2011)3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争议林地位于杨岗岭组西南部、北杨**东部,当地小地名叫老潭沟,争议地为两部分。经现场GPS勘查争议面积1.6亩:其中地埂下为1.2亩,其四址为:东至地埂;西至省道(平桐路路肩);南至杨**林地边(种有杨树);北至杨**杨**1米(杨**耕地内)。地埂上部三角形林地0.4亩。其四址是:东至扬岗岭林坡最北一棵松树(坐标点为:0733426,3620356);西至地埂;南至杨岗岭林坡;北至杨**柿树南1米处。争议范围内有杨岗岭组群众杨**种植的杨树,北杨**群众杨**种的花生及杨**于2004年迁至该处的坟头三处,杨**种植的柿树和少部棉花。与争议地相邻的南部,东部为杨岗岭组的大面积黑松林坡,该林坡上的黑松1973年当时的西陈庄村委(原中和大队)支书张**带领本村委群众所种,黑松种植后村委(大队)安排本村委群众杨**(已故)为护林员,看管至2007年,2007年后村委将该林坡上黑松卖给了本村委群众王*。争议林地,1992年土地调整时,杨岗岭组把该处分配给本组村民杨**作为自留坡。经查明争议处原有一条老水沟,是很早以前自然形成,下大雨时该水沟承载着由东部林坡向西排水的功能,杨岗岭组与北杨**之间的土地一直以老水沟为界,水沟以北属北杨**,水沟以南属杨岗岭组。对此双方无有异议。查阅北扬庄组提供1980年该组《东*分配明细表》,并依据该分配表对东*北杨**群众耕地分配情况实地勘界,当时北杨**在此(老潭沟)确实分配有计税耕地具体是(表内记载)17号杨**0.27亩,18号周**0.06亩,19号杨**0.3亩。经现任组长杨**、会计杨**现场指认,该三户所分耕地在老谭沟处的共0.63亩。作为两村组界线的老水沟,位于杨**杨**(杨**棉花地内)1米处,出于修省道现已填平(尚**痕迹,依稀可辨),但省道西边与争议地东部坡上仍有老水沟存在,经勘查老潭沟处老水沟以北的耕地面积已超过0.63亩,说明北杨**所分耕地并不在争议区,因此该处所争议的林地应为杨岗组所有。具体四址为:东至坡头一棵老松树(坐标点为:0733426,3620356);西至省道路肩东边(路肩除外);南至杨**杨树地边;北至杨**杨**(杨**棉花地内)1米,争议地北边边界与原老水沟基本相对应(坐标点:0733342,3620362)。据此,泌阳县人民政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森林法》第十七条,**业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三款,决定杨**组与北杨**所争议的位于老谭沟的1.6亩林地应归杨岗岭组所有。

北杨庄组不服该行政处理决定,申请行政复议。驻马店市人民政府于2011年5月3日作出驻政复决字(2011)11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泌阳县人民政府作出的泌政行决字(2011)3号行政处理决定。

一审判决查明,北杨庄组与杨**组争议的林地位于杨**组西南部,北杨庄组东部,当地俗称“老潭沟”,争议地面积1.6亩。争议处原有一条老水沟,是很早以前自然形成,下雨时该水沟承载着由东部林坡向西排水的功能,杨**组与北杨庄组之间的土地一直以老水沟为界,水沟以北属北杨庄组,水沟以南属杨**组。1992年土地调整时,杨**组把争议林地分配给本组村民杨**作为自留坡。2004年北杨庄组村民杨**家因修省公路将其祖坟三座迁至该宗地上。杨**组于2010年3月29日向泌阳县人民政府提出确权申请,要求将该争议林地确归其组所有。

一审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七条之规定,泌阳县人民政府享有本案的处理权,其依据“北杨**与杨南岭组土地以争议区原有的一条水沟为界,水沟以北属北杨**,以南属杨岗岭组,且争议区由杨岗岭组村民管理的事实”作出泌政行决字(2011)3号行政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北杨**请求撤销泌政行决字(2011)3号行政处理决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北杨**的诉讼请求。

北杨庄组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原审判决证据不足,认定事实错误,应依法予以撤销。争议的土地是可耕地,而不是林地。GPS定位是对耕地的确定,不是对林地的确认。且上诉人的三位村民一直在耕种,还有上诉人村民杨**家的三座祖坟及耕地承包到户分配明细底册,说明争议地是属于上诉人的。双方认可的水沟在争议地南边,而不在北边。政府在接到确权申请后,没有按规定把申请送达给上诉人,剥夺了上诉人的答辩权,程序违法。原审法院既没有到现场进行实地勘查,也没有认真审查政府的证据,因此,其判决所依据的证据是错误的,所查明的事实也是错误的。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泌阳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

被上诉人泌阳县人民政府答辩称,1、争议地是林地而非耕地。根据现场勘验笔录证实,该争议地上现有林木,虽然部分种植了农作物,但是根据马谷田镇西陈庄村委的证明该争议地在1973年由村委统一组织种植了老*油松后被北杨庄组村民开垦荒地毁掉,另外马谷**务中心出具的处理建议也印证了该争议属于林权纠纷,更为重要的是泌阳县马**相图显示争议地属于林地,因此该争议地属于林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虽然上诉人提供了1980年东*分配明细表,但是水沟以北的耕地已经超过了0.63亩耕地,说明该表分配的0.63亩耕地不在争议区范围。2、程序合法。现行处理林地权属纠纷的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受理后必须向对方送达立案通知书和确权申请书副本的要求。所以,一审法院认定泌阳县政府的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被上诉人杨**组庭审上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结果正确,二审应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符合实际和事实,应驳回。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上诉人北杨**与杨岗岭组所争议的区域,根据被上诉人泌阳县林业局提供的证明及勘验,此争议区属于马谷田镇林相图内的林区,泌阳县人民政府根据森林法的规定对争议地按林地进行处理正确。上诉人北杨**认为争议地属于可耕地而非林地的理由不足。此案经泌阳县人民政府调查及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的复议,争议双方认为之间的分界线是以老水沟为界,泌阳县人民政府和驻马店市人民政府经勘查,都认可了这一事实,即从东部林坡直接向西排水的老水沟,水沟以南属于杨岗岭组所有,水沟以北属于北杨**所有。并非上诉人北杨**所称的水沟在争议区的南边。经查,争议林地内虽然有少量开垦,但上诉人北杨**称是其组村民的承包地,证据不充分。泌阳县人民政府在受理确权申请后,按照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对争议双方进行了调查、勘验、调解、处理,其处理程序无不当之处,并未剥夺上诉人北杨**陈述的权利。因此,泌阳县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一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人北杨**的诉讼请求正确,应予维持。北杨**的上诉理由不足,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北杨庄组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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