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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人宋**因与被申诉人汝南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原审第三人汝**业公司工伤认定行政裁决一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诉人宋**因与被申诉人汝南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原审第三人汝**业公司工伤认定行政裁决一案,汝**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汝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汝南县人民检察院对(2009)汝行初字第16号行政判决进行了审查并提请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抗诉,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驻检行抗[2011]第1号行政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七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一、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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