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家**管理局与被执行人郑**行政裁决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郑**的房屋没有拆除,因申请执行人不急于要求对郑**的房屋强制拆除,并履行强制拆除的相关协助义务。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人民法院的(2013)张中行非字第12号行政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李**等18人与新宁县国土资源局、邵阳市国土资源局及新宁县人民政府、新宁**备中心土地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家**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叶五定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家**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屈*任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张家**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叶**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麻**与桃江县灰山港镇向阳花村古松湾组行政裁决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广**计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郴州市北湖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裁决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桑植县沙塔坪乡分水岭村榨坊组诉桑植县人民政府、第三人桑植县沙塔坪乡分水岭村等林业行政裁决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安化县羊角塘镇人民政府与杨**(又名杨**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上诉人湖南省宜**民委员会第六村民小组与被上诉人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政府、原审第三人湖南省宜**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不服林业行政裁决一案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