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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武**民委员会与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政府林业行政裁决纠纷一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渡村委”不服被告“武江区政府”林业行政裁决不作为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渡村委”依据被告“武江区政府”主动撤销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的韶武府(2010)14号及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韶武府(2014)23号《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渡村委”撤回起诉申请,是处分自已权利的行为,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渡村委”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渡村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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