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渡村委”不服被告“武江区政府”林业行政裁决不作为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渡村委”依据被告“武江区政府”主动撤销于2010年6月29日作出的韶武府(2010)14号及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韶武府(2014)23号《山林权属纠纷处理决定书》,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马渡村委”撤回起诉申请,是处分自已权利的行为,依法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马渡村委”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渡村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