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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林县明亮镇九龙村罗甘经济联合社与上林县明亮镇九龙村樟村经济联合社第3生产队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林县明亮镇九龙村水台经济联合社(以下简称水台经联社)因山林行政裁决一案,不服上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上行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水台经联社的诉讼代表人温XX及委托代理人张XX、陆X,被上诉人上林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樊XX,原审第三人上林县明亮镇九龙村罗甘经济联合社的诉讼代表人零XX及委托代理人杨XX、零XX,原审第三人上林县明亮镇九龙村樟村经济联合社樟村第1生产队的委托代理人栗XX、黎XX,原审第三人上林县明亮镇九龙村樟村经济联合社樟村2生产队的委托代理人栗XX、黄XX,原审第三人上林县明亮镇九龙村樟村经济联合社樟村第3生产队的委托代理人黄XX、韦XX到庭参加诉讼。

上诉人诉称

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水台经联社于2013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书,以涉案的山林权属问题先通过申请行政调处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理由及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及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水台经联社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水台经联社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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