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桂平市南木镇中桥村第1、2、3、4、5、15、16、17等8生产队因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不服桂平市人民法院(2014)浔行初字第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被上诉人作出的浔政决字(2014)12号处理决定,并责令被上诉人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列上诉人于2015年5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桂平市南木镇中桥村第1、2、3、4、5、15、16、17等8生产队申请撤回上诉,是上诉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桂平市南木镇中桥村第1、2、3、4、5、15、16、17等8生产队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桂平市南木镇中桥村第1、2、3、4、5、15、16、17等8生产队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