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邢*贵诉被告乐东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邢**、乐东黎**高道村委会、乐东黎**高道村委会第二村民小组、乐东黎**高道村委会第三村民小组土地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主持协调,原告邢*贵和第三人邢**在黄流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和乐东黎**高道村委会主任黄**等人的现场见证下,于2015年7月16日在本院制作的《黄流镇高道村争议地确权分界线(邢*贵与邢**)》上签名捺印,双方就争议地权属界线问题自愿达成和解。由于本案矛盾纠纷已经化解,原告邢*贵遂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本案矛盾纠纷已经得以化解的情况下,原告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邢**负担,余下25元退回原告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