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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祁**等与重庆**屋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再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祁**等四人因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4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祁**等四人申请再审称,1、重庆市**储备中心(简称渝**储中心)作为拆迁人未与本案房屋评估机构重庆天值**评估有限公司签订委托评估合同,在评估过程中也没有被拆迁人参与进行实地查勘,其评估程序违法,评估结果应不予认可。重庆**屋管理局根据不合法的评估结果作出的行政裁决违法,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再审改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本案涉及拆迁项目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前已经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屋管理局作为渝中区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其辖区内对拆迁人、被拆迁人提出的裁决申请享有依法作出拆迁裁决的职权。

渝**储中心因与祁**等四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向重庆**屋管理局提出了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其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因涉及本案拆迁范围内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比例达到80%以上,重庆**屋管理局根据《重庆市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的规定未举行听证并无不当。重庆**屋管理局受理申请后,向祁**等四人送达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及《答辩调解通知书》,告知了相关权利,之后也组织了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按照**设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五条的规定对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核,依据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报告及鉴定意见等证据,经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在30日内作出裁决并予送达,其裁决程序符合《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十条的规定,所作行政裁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祁**等四人请求撤销该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祁**等四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另,祁**等四人认为渝**储中心委托重庆天值**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本案涉案房产程序违法,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不予认可。在实施渝中区菜九路地块土地储备整治项目过程中,由于部分被拆迁人对该项目评估报告有异议,渝**储中心特向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和经纪协会评估专家委员会(简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涉及该项目的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经专家委员会鉴定后认为评估机构具有评估资质、评估中适用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恰当,程序符合规定,方法恰当,该评估报告应予采信。祁**等四人认为评估报告违法不予采信的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祁**等四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祁**、祁**、祁**、祁**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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