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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与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因房屋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张*以与重**产集团、重庆市渝**星岗房管所达成房屋拆迁协议,且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同意该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张*作为本案一审原告向**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经本案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一百零一条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张*撤回起诉;

二、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第00018号行政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共计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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