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思县在妙镇**村民小组与上思县在妙镇驮从村英志第一村民小组、上思县在妙镇驮从村英志第二村民小组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上思县在妙镇平良村琴八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上思县在妙镇驮从村英志第一、二、三村民小组土地行政裁决一案,上思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上政裁(2011)1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土地现被执行人种植有甘蔗,所种植的甘蔗尚未达到收获期,执行条件尚未成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上思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上政裁(2011)1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执行条件成熟的,申请执行人可就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义务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上思县人民政府作出的上政裁(2011)1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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