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诉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不予受理裁决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不服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不予受理决定一案,原告于2014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合川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撤诉理由合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本院决定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黄**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