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诉被上诉人重庆市**管理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沙法行初字第0008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于2015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郭**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行政诉讼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郭**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