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周**等与遵义县芶江镇人民政府林地行政裁决纠纷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周**、周**、周**、周**、周**、周**、周**诉被告遵义县芶江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蒲**、蒋**、蒋**、蒋**、芶江镇义源村龙江二组林地行政裁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3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周**、周**、周**、周**、周**、周**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周**、周**、周**、周**、周**、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周**、周**、周**、周**、周**、周**撤回对被告遵义县芶江镇人民政府及第三人蒲**、蒋**、蒋**、蒋**、芶江镇义源村龙江二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周**、周**、周**、周**、周**、周**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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