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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成都金**有限公司、翟*等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原审被告翟*、金华比*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2014)庐民一初字第028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成都金*有限公司冻结张*的网络游戏账号的行为,既涉及双方所签订的服务合同,又涉及张*的财产权,本案属于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竞合。依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一进行诉讼。现张*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提起诉讼,系选择了侵权之诉,故本案可由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本案中,网络信息是通过成都金*有限公司的数据库服务器与客户电脑上网连接进行传递的,张*诉称其游戏账号被冻结,实际是成都金*有限公司在终端服务器对该账号进行了冻结操作,而在张*所使用的电脑终端被反馈感知,故张*所使用的电脑所在地属于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因此,张*的住所地属于侵权行为地。因张*的住所地在合肥市庐阳区,故原审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成都金*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理由不成立。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之规定,裁定:驳回成都金*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上诉人诉称

成都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属于因游戏账户发生的合同纠纷。在《金山网络服务使用协议》2.4条中规定,用户在使用金山通行证进入金山所有或运营的任意一款网络游戏时,需同意接受使用协议的各项条款的约束;用户如不能够完全同意各使用协议的全部条款,请不要下载、安装、使用相应的网络服务。该使用协议13.3规定“如出现纠纷,用户和金山软件一致同意交由网络游戏运营商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被上诉人已经安装并使用,表示已经同意接受相关使用协议条款。因此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综上,请求二审人民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四川省*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辩称

张*称:本案在性质上属于侵权之诉,而非合同之诉。成都金*有限公司提供的《金山网络服务使用协议》不具有真实性,答辩人对该协议不知晓,并且也不适用于本案的侵权之诉。故应当按照侵权之诉的管辖权原则来确定地域管辖,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来确定地域管辖。根据侵权之诉确定地域管辖的原则,本案无论是从侵权行为实施地,还是侵权结果发生地来看,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对本案都有合法的管辖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属于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的竞合,张*选择以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法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据此,原审原告张*可以选择向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起诉。根据法律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本案中成都金*有限公司冻结该账号的结果是通过电脑终端反馈于张*,故张*所使用的电脑所在地属于侵权行为地,而该地属于原审法院辖区,张*选择向原审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成都金*有限公司上诉要求将本案移送四川省成*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理由不成立,本院对其上诉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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