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广**有限公司与被告**设计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广**有限公司与被告**设计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6日受理后,被告**设计公司于2014年4月2日提起反诉,本院一并受理,依法由谭*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邹*、韦*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张*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广**有限公司(反诉被告)的委托代理人伍*、梁*前进、被告**设计公司(反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广**有限公司(反诉被告)诉称,2012年6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应向原告交付该项目施工图的时间为:建筑方案设计报政府审批通过后50天内。合同还约定,若被告不能按期提交设计成果,每延期一天,原告收取被告该阶段设计费的万分之三作为逾期违约金。2013年2月6日,原告公司项目贵港“凯旋国际”一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获贵**建委批复通过,原告于2013年2月18日将该批复内容告知被告,并要求被告按合同约定从告知日开始进行该项目的一期施工图设计。根据合同的约定,被告本应于2013年4月9日前向原告交付完整的该项目一期施工图,然而,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施工图,早已远远超过合同约定的50天,导致原告无法正常施工。《建设工程设计合同》8.2.1条约定: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相应图纸和设计文件到甲方办公地点,否则视为基本性违约。所以,被告逾期交付施工图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原告的合同根本目的已无法实现。本案中,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前期概念设计费40万元人民币及第一期的阶段设计费共167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定金72万、修建性详规设计36万、建筑方案报建54万及多支付被告的5万元)。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依法向原告退还前期概念费40万元、多支付的5万元以及退还双倍定金共14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鉴于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施工图纸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无法按预期开工,造成原告实际经济损失高达3000000元人民币,依法应由被告承担。综上所述,被告的严重逾期交付施工图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最终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如不依法解除该合同,原告将产生重大经济损失,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二、被告向原告支付双倍定金1440000元人民币及前期概念设计费400000元人民币;三、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196560元人民币(暂计至起诉之日),四、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叁佰万元人民币(¥3000000.00元);五、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对其诉讼请求进行了变更,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72万元,前期概念设计费40万元及多支付的5万元;将第三项诉讼请求明确为被告按合同约定每日按阶段设计费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446040元(暂计至2014年5月27日)。

被告辩称

被告广东**计公司(反诉原告)辩称。一、被答辩人诉称被答辩人延期至今未提交一期施工图设计根本不符合事实,答辩人已经向被答辩人提交了施工图,而之所以延期乃是因为被答辩人自身的原因所致,应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答辩人对此并无过错,也无须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凯旋国际一期的施工图之所以不能按《合同》约定在一期建筑方案设计报政府审批通过后的50天内提交,完全是因被答辩人自己不断修改原定规划和方案、未及时明确施工图设计前提条件等原因造成的,答辩人对此并无过错,也无任何责任。被答辩人将施工图未按约交付的责任推脱到答辩人身上不但毫无道理,也是根本不能成立的。

二、依据双方《合同》中的相关条款约定,被答辩人提出的施工图交付的设计时间从2013年2月18日起算明显错误,根本不符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合同》4.2条约定总设计时间不包括与甲方沟通确认、政府和审图部门审批时间;《合同》4.3条约定设计时间的计算以甲方提供资料准确齐全、结清前段设计费用、甲方下达指令或者政府批文下达后开始计算。根据此两项条款和本项目设计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因被答辩人存在以下问题,导致施工图设计的时间根本不能从2013年2月18日开始起算:1、凯旋国际一期的规划和设计方案通过后,被答辩人曾多次提出修改调整规划和方案,而修改的规划和方案至今尚未审批通过,导致施工图设计前提无法确定。2、即使规划和设计方案得到确定,施工图设计的许多前提仍然需作为建设单位的被答辩人予以明确,设计单位答辩人才能据此开展施工图设计各项工作。本案诉争的施工图设计之所以无法按预期完成,乃是因在此期间仍有许多的问题答辩人需与被答辩人沟通并由其确定确认,但在本项目中被答辩人至今仍对许多重要的施工图设计的前提条件都未确定确认,被答辩人至今都未提供准确、齐全的设计前提资料。在此之前,答辩人是无法、也不可能完成施工图设计工作的。3、被答辩人在2013年3月4日向答辩人支付最后一笔59万元的设计费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项。被答辩人至今仍拖欠答辩人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建筑方案修改、一期施工图修改等多项的设计费用合计达258万余元,按《合同》的约定其施工图的设计时间根本不能开始起算,要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迟延的责任更是荒唐。可见,被答辩人诉状所提到的对施工图设计的时间起算既不符合《合同》的明确约定,也根本不符合本项目的实际情况,显然无法成立。

三、被答辩人毫无道理的起诉答辩人的目的乃是在于企图以诉讼非法解除双方的设计合同,拖延拒付其拖欠的设计费用,对此法院不应支持。据答辩人所知,案涉项目的开发之所以迟延,完全是因答辩人自身实力资金不足、内部人事变更导致开发理念和设计方案变动、前期报建手续未办妥等自身原因导致的,这与答辩人的设计行为毫无关系。被答辩人之所以企图无理解约,目的乃是在于节省成本,因为其毕竟只支付了不到总合同价款1100万元20%的设计费用,但却已得到了答辩人规划设计工作的成果精华(项目的概念性设计、修建性详细规划和方案设计部分一般是规划设计的核心所在,后面的施工图设计一般只是按部就班的工作),此情况下若其毁约得逞则可以大幅节省其开发成本。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违约的观点和所提的诉请均毫无道理,依法理应予以驳回。

反诉原告广东**计公司诉称,2012年6月9日反诉原告和反诉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由反诉原告承揽了反诉被告建设的“太阳广场”(现更名为“贵港.凯旋国际”)项目规划和设计工作任务。在双方密切配合下,经过半年多协调、沟通、修改,2012年12月20日,凯旋国际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即总平面报建通过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的审核批准。之后,经过双方继续共同努力,“凯旋国际”一期建设工程的规划设计方案于2013年2月中旬也获得贵港市住建委的批复通过。2013年3月4日,反诉被告致函反诉原告要求开始一期施工图设计工作,因反诉被告多次提出总平面规划修改、一期方案修改、并追加了部分设计任务,除应按原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设计费外,反诉被告还应向反诉原告支付因此增加的设计费。对该部分因设计修改而增加的应付设计费用,反诉原告已发函催收,但反诉被告在2013年3月4日支付最后一笔59万元的设计费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项。请求法院判令:1、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凯旋国际”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建筑方案修改、一期施工图修改的设计费2588009元人民币,并支付该设计费的迟延支付利息116460元(以2588009元为基数,按照双方合同第9.2条中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自2013年9月17日反诉原告发函催收之日起计至实际支付之日,暂计至2014年2月17日);2、判令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凯旋国际”项目一期施工图设计费1502715.51元人民币(按一期设计面积166968.39㎡20元/㎡45%计);3、本案的本反诉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反诉被告广**有限公司辩称,反诉原告提出的反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都没有提过付款的要求,是到2013年9月份才第一次提出。可见反诉原告所提的支付修改设计费的要求纯粹就是为了迟延交付设计成果找的借口而已。一期施工图根本没有交付,反诉被告也没有使用设计成果,既然没有交付,那么反诉被告也没有义务支付费用。本案中,是被告存在预期交付一期施工图的违约行为产生的违约责任,所以才有本案诉讼。本案中原告是没有违约行为的,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2年6月9日原告广西**有限公司(甲方)与被告**设计公司(乙方)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太阳广场”项目(后项目名称变更为“凯旋国际”)的住宅及住宅底部商业和部分地下室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及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并负责按甲方提供并确认的本项目地块商业部分及其地下室的修建详细规划设计成果对本项目的整体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进行整合,工程规模为净用地面积117088.737平方米,容积率5.0,住宅及住宅底部商业和部分地下室的总建筑面积约为55万平方米,其中地上面积约44.5万平方米,地下室面积约10.5万平方米。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文件为:规划用地许可证、用地红线图(电子版)、规划红线图(电子版)、规划设计条件(批文)、地形图(电子版)、规划建筑设计任务书、市政综合管网图、项目策划设计任务书、水文地质勘察资料和立项批文,甲方尽量提供城市战略发展规划、施工图设计任务书及各阶段政府相关部门审批文件。乙方应向甲方交付的设计资料及文件和交付时间为:甲方确定户型设计后10日内提交修建性详细设计(总平图报建)、甲方确认修建性详规设计或政府审批后30日内提交建筑方案报建(第一稿)、甲方确认建筑方案(草案)后15日内提交建筑方案报建、建筑方案设计报政府审批通过后50天内提交施工图设计。总设计时间不包括与甲方沟通确认、政府和审图部门审批时间。设计时间的计算以甲方提供资料准确齐全、结清前段设计费用、甲方下达指令或政府批文下达后开始计算。如果政府审批报建过程中提出修改意见,则乙方需根据修改意见作调整,直至通过审批。合同价款为本合同设计费约为人民币1100万元,包含本项目已支付的前期概念设计费40万元。阶段设计费的支付与结算列表(第一期面积暂按18万平方米计算,设计费为360万人民币),定金按阶段付费的20%为72万元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修建性详规设计费(总平面报建)按阶段付费的10%为36万元在乙方提交修建性详规设计获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或经甲方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建筑方案报建(终稿)设计费按阶段付费的15%为54万元在乙方提交建筑方案报建经政府职能部门审批通过并经甲方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施工图设计费(分阶段支付)按阶段付费的45%为162万元(需扣回概念设计费13万元,共40万元分三期扣完)在施工图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并经甲方确认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所有剩余款项(阶段付费的10%)在工程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本合同履行后,定金及概念设计费40万元分期抵作本项目设计费。乙方应按国家和广西、贵港市技术规范、标准、规程、政府审批部门有关工程的文件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约定的进度完成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和成果,并对其负责。并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相应图纸和设计文件(书面文本及电子文件)到甲方办公地点,否则视为基本性违约。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乙方在收到甲方的定金的当日开始计算设计时间。

原告广**有限公司分别于2012年2月2日、2012年5月7日向被告**设计公司支付了15万元、25万元前期概念设计费(共计40万元),原告广**有限公司于2012年6月6日向被告**设计公司支付了720000元定金,原告广**有限公司于2012年12月6日向被告**设计公司支付了36万元修建性详规设计费(总平面报建),2013年3月11日原告广**有限公司向被告**设计公司预付了59万元建筑方案报建(终稿)设计费。

2013年1月被告广东**计公司为原告出具了贵港凯旋国际一期方案报建文本2013年2月6日贵港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出具意见“原则同意该设计方案”。

原告与被告双方确认双方工作业务往来的三个邮箱为:原告的工作业务邮箱为2548757345@*qq.com,被告工作业务邮箱为511382044@*qq.com,TYT37660001@*163.com。2013年2月18日原告通过2548757345@*qq.com邮箱向被告的TYT37660001@*163.com、452048605@*qq.com发送贵港凯旋国际一期方案(盖章),并写明凯旋国际一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建委已同意并盖章,请设计公司进行后续工作。2013年3月1日原告向被告发对外联系函:我公司项目贵港凯旋国际一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已获贵**建委批复通过(批复的扫描件在2月18日已发到贵公司邮箱)。请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从2月18日开始下一阶段工作即项目一期施工图设计。以便此工作按期完成。该对外工作联系函于2013年3月6日从原告的2548757345@*qq.com邮箱发送至被告的511382044@*qq.com、452048605@*qq.com工作邮箱。

2012年3月10日原告的工作人员吴*签收了被告提供的初步概念设计成果电子文件;2012年4月9日原告的工作人员吴*签收了被告提供的概念设计文本;2012年9月12日原告的工作人员潘*签收了被告提供的单体方案报建文本;2012年9月13日原告的工作人员签收了被告提供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本;2012年9月22日原告的工作人员签收了被告提供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文本、总平面图、电力电线规划总平面图、给排水管线综合总平面图;2013年1月25日、2013年4月1日原告两次签收了被告提供的一期方案报建文本全套图电子文件、一期方案报建文本;2013年9月29日原告签收了被告提供的第一版建筑、结构、给排水、电气专业目前完成部分施工图电子文件,但在备注处写明“先打开看看”。

2012年6月至2013年10月期间被告多次发函要求原告就相关各专业咨询数据问题进行确认,原告也多次发函就部分问题进行了确认,并催促被告尽快提交施工图设计成果。2013年2月18日至2013年4月26日期间,原告共向被告发出三次对外工作联系函,2013年3月4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的对外联系函内容为:我公司项目贵港“凯旋国际”一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已获贵**建委批复通过(批复的扫描件在2月18日已发到贵司邮箱)。请贵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从2月18日开始下一阶段工作即项目一期施工图设计。以便此工作按期完成。2013年3月2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的对外联系函内容为:近期我公司正在办理报建等各方面的业务工作,需要贵司提供《贵港凯旋国际一期方案报建文本》10本,烦请贵司盖章后在3月25日前快递到我公司。2013年3月27日被告发出的对外联系函内容为:贵港消防支队对贵港凯旋国际一期项目的建筑方案审查后,指出消防设计存在的问题,请贵司在设计中予以解决:1、消防水泵房不能直通安全出口;2、消防水池总容量超过500立方米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3、部份商铺疏散距离过长;4、消防车道的设置应满足《高规》第4.3节的要求,且还应考虑转弯半径的需要;消防登高面的设立应满足《高规》第4.1.7条的规定。

2013年2月19日广东**计公司向广西**有限公司发函,内容为贵港“凯旋国际”一期方案报建已通过,请贵司根据双方约定支付以下费用:1、一期方案设计修改费用50000元;2、一期方案通过费用(合同第3次付费)540000元。原告广西**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1日向被告广东**计公司支付了该59万元。

2012年12月21日、2013年1月15日反诉原告两次向反诉被告发函要求反诉被告支付修建性详规设计修改费用133046元,2013年1月17日反诉原告两次向反诉被告发函要求反诉被告支付一期方案修改成本设计费用87000元,2013年9月17日反诉原告再次向反诉被告发函要求反诉被告支付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设计费用200362元,建筑方案修改设计费用751357元,一期施工图修改设计费用1636290元,合计2588009元。反诉被告未予回应,也未支付。

原告与被告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发生纠纷,原告未通知被告即自行终止履行原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另行委托广西蓝**限公司进行施工图设计,并使用该公司的设计成果进行了施工。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贵**建委对贵港“凯旋国际”一期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的批复、广西**有限公司对外联系函、付款凭证、电子邮件发送网页截图、设计成果签收单、被告**设计公司向本诉原告广西**有限公司发出的函件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诉原告广西**有限公司与本诉被告广东**计公司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合同对原告广西**有限公司及被告广东**计公司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

关于本诉部分,2013年2月18日原告广西**有限公司已通过2548757345@*qq.com邮箱向被告的TYT37660001@*163.com发送了贵港凯旋国际一期方案(盖章),并要求被告**设计公司进行后续工作。2013年3月1日原告广西**有限公司再次发函给被告**设计公司,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从2013年2月18日开始下一阶段即项目一期施工图设计。合同约定施工图设计提交日期为建筑方案设计报政府审批通过后50天内提交,故施工图设计的时间应从2013年2月18日起50天内(即2013年4月8日前)提交。被告未按期提交构成违约,根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8.2.1条的约定,被告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相应图纸和设计文件(书面文本及电子文件)到原告方办公地点,否则视为基本性违约,被告逾期未向原告提交施工图设计已构成基本性违约,且原告已另行委托他人进行设计并使用了他人的设计成果进行施工,原、被告原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事实上已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请求解除与原告于2012年6月9日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原告提交的资料不准确齐全,对设计所需的各项前提条件原告没有明确,且前段设计费未结清,造成施工图设计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付的原因在于原告。对被告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需向被告提交的有关资料和文件为《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资料及文件,原告已经提交给被告,被告在与原告的联系函中也从未提及要求原告提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第三条约定的资料及文件,被告要求原告明确的设计前提条件均不是合同约定事由,且很多专业数据明显超出了原告的确认能力,在2013年2月18日至2013年4月8日期间原告向被告发出的三份工作联系函有两份未涉及设计条件要求,2013年3月27日原告发出的对外联系函主要涉及消防措施,消防措施属国家强制性规定,即使原告未提出,被告也应考虑,故不构成设计条件的额外要求,不能成为被告顺延施工图设计的期限的事实。尽管2013年4月26日后原、被告就设计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沟通,均改变不了被告已逾期交付施工图设计的事实,对被告的该抗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按合同约定,已支付了72万元定金、修建性详规设计费36万元及建筑方案报建设计费59万元(合同约定为54万元,加被告提出的修改费5万元),施工图设计的前段设计费用原告已按合同约定的费用交清,被告辩称原告未结清前段设计费用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合同开始履行后该72万元定金转化为合同的预付款,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解除后,预付款未作为合同价款抵扣的,应予以返还,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定金72万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前期概念设计费40万元,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本合同设计费约为人民币1100万元,包含本项目已支付的前期概念设计费40万元;本合同履行后,定金及概念设计费40万元分期抵作本项目设计费。概念设计工作被告已完成并提交给了原告,概念设计文本(成果)原告已签收,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前期概念设计费4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与合同的约定也不相符,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多支付的5万元建筑方案报建设计费,按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建筑方案报建(终稿)设计费按阶段付费的15%为54万元,2013年2月19日被告向原告发函,要求原告支付一期方案通过费用(合同第3次付费)540000元,及一期方案设计修改费用50000元。原告已按被告的要求支付了59万,应视为原告认可被告提出的要求并已履行完毕,原告认为其多支付了5万元建筑方案报建设计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对原告请求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损失300万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损失,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请求被告按合同约定每日按阶段设计费的万分之三支付违约金,因原告未通知被告就终止履行原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另行委托他人进行设计,存在不当之处,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反诉部分,对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凯旋国际”项目一期施工图设计费1502715.51元的诉讼请求,反诉原、被告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乙方(反诉原告)应按国家和广西、贵港市技术规范、标准、规程、政府审批部门有关工程的文件及甲方(反诉被告)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按合同约定的进度完成质量合格的设计资料和成果,并对其负责。并按合同约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甲方交付相应图纸和设计文件(书面文本及电子文件)到甲方办公地点,否则视为基本性违约。”反诉原告未按约定时间、方式向反诉被告交付设计成果,至今也没有完成交付义务,反诉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反诉原告请求反诉被告向反诉原告支付“凯旋国际”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建筑方案修改、一期施工图修改的设计费2588009元,并支付该设计费的迟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修改费用均系反诉原告单方提出,被告不予认可,且2013年9月17日反诉原告提出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费用、建筑方案修改费用与2012年12月21日、2013年1月15日、2013年1月17日提出的费用也不一致,对反抗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期施工图反诉原告至今未按约交付,其请求反诉被告支付一期施工图修改的设计费2588009元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解除本诉原告广西**有限公司与本诉被告广东**计公司于2012年6月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

二、本诉被告广东**计公司向本诉原告广西**有限公司返还720000元定金;

三、驳回本诉原告广西**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广东**计公司的反诉诉讼请求。

本案本诉案件受理费43728元,减半收取为21864元,由原告广**有限公司负担16364元,由被告**设计公司负担550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457元,减半收取为20228.5元,由反诉原告告广东**计公司负担。

以上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43728元/40457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民法院—诉讼费;开户银行:中**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账号:4551010120018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