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傲*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限公司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重庆*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