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蚌埠市*限责任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已达成和解,原告张*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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