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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闫礼合同撤销权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闫礼合同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2月2日因双方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98元,减半收取为6999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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