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闫礼合同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于2015年2月2日因双方自行和解,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998元,减半收取为6999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申请执行人庄**、钟**与被执行人潮州**总公司,潮州**总公司惠阳分公司,熊**建设工程纠纷执行裁定书
徐*与上海**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上海**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2)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与蚌埠市**限责任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广**有限公司与被告**设计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民事判决书
陈*与王家兴建设工程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胡**申请执行曾永江建设工程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赵**与邵**龙煤矿合同撤销权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大方县城乡建司建设工程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王**与武汉中**有限公司合同撤销权纠纷二审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