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郑**、蒋**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房屋行政征收一案,我院于2014年9月22日受理。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蒋**向本院当庭申请撤诉,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蒋**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蒋邦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