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郑**、蒋邦会与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房屋行政征收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蒋**与被告重庆市江津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土地房屋行政征收一案,我院于2014年9月22日受理。本院受理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郑**、蒋**向本院当庭申请撤诉,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郑**、蒋**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蒋**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郑**、蒋邦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