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人榆林市**生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张迎迎环境卫生行政征收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榆林市**生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张**环境卫生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被执行人自动向申请人履行了榆阳环卫处字(2014)第E7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要求撤回对被执行人张**的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已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了榆阳环卫处字(2014)第E7号行政征收决定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现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榆林市**生管理局于2015年1月12日作出的榆阳环卫处字(2014)第E7号行政征收决定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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