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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东郊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因诉被上诉人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政府东郊街道办事处不履行低限安置行政批准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甬东行初字第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周**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周**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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