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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与永嘉县人民政府行政批准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卢**诉被告永嘉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批准一案,于2014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因卢**、周**、周**、周*、周**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卢**于2015年1月19日以被告永嘉县人民政府已自行撤销被诉行政行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卢**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75元,由原告卢**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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