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陆*英诉被告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陆**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刘*与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定书
刘*与涟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苏贻江与连云港市连云区粮食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刘**、李**与东海**办事处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顾**与启东市**金管理中心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张**与扬州**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蔡**诉泰州市**管理中心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行政裁定书
薛**与句容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给付管辖裁定书
陈**因与泰州市**中心工伤保险基金行政给付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句**建华农业再生资源专业合作社与句容市财政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