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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陆*英诉被告启东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处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陆**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陆**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陆**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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