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钟*莲诉被告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四川达竹**责任公司金刚煤矿行政给付纠纷一案中,原告钟*莲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钟**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钟**撤回本次行政诉讼。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钟**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黄**与江安县**管理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定书
周后请与高县社会保险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剑阁**有限公司与剑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第三人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江安县**管理局与余开付行政给付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与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符**与宣汉县**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吴**与宣汉县**管理局及第三人宣汉**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李**与广安**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行政申诉复查行政裁定书
向文国与宣汉县**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康**与宣汉县**管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