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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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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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