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乐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给付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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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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