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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江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与赵**房屋征收行政补偿案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合江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诉赵**房屋征收行政补偿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原告以“本案起诉主体不符合”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合江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条文内容: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合江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合江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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