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有限公司生态园支行申请温州**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被申请人温州**限公司经法院判决生效后执行,未能清偿其对申请人**有限公司生态园支行的到期债务,且目前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受理的标准。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一、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受理申请人**有限公司生态园支行对被申请人温州**限公司的破产清算。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