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人**有限公司申请浙江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收到破产清算申请书。现申请人于2015年8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货款清偿协议且已支付部分货款为由向本院撤回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自愿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湖州**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浙江正**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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