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2014年11月15日,安化**酸厂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截至2014年11月15日,本案发生的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共计人民币547082.19元,均未支付。现债务人可供清偿的财产共计人民币487445.00元,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请求宣告债务人安化**酸厂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安化县青山乳酸厂的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其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安化县青山乳酸厂破产管理人请求宣告债务人安化县青山乳酸厂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宣告安化县青山乳酸厂破产;
终结安化**酸厂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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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