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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2015年6月15日,本院对申请人诸暨市**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予以预立案登记,并依法由审判员荣**进行审查。申请人诸暨市**份有限公司称:依据(2014)绍诸店商初字第616号、617号、619号、620号民事判决,其对被申请人**有限公司享有370万元保证担保债权及相应利息等债权。因上述案件主债务人及被申请人**有限公司等被执行人在诸**民法院及其他法院已有若干债务纠纷。被申请人**有限公司已经停业,且相关资产进入拍卖程序,其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现有财产不足以清偿所负债务,已严重资不抵债,符合破产条件。故申请对被申请人**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在审查期间,申请人诸暨市**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等各方正在积极协商债务处置方案,且已达成意向为由,申请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诸暨市**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破产清算申请,系当事人自行行使处分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人诸暨市**份有限公司撤回破产清算申请。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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