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与被告余姚**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限公司破产管理人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且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宁波**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撤回起诉。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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