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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舟山**限公司与邵**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限公司与被告邵**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限公司管理人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舟山**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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