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马鞍山市**责任公司与被告陈*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马鞍山市**责任公司与曹**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宁波**限公司破产与余姚**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行律师事务所与胡**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舟山**限公司与邵**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台州**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事务所与叶**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事务所与绍兴县**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台州恩**司管理人与章**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事务所与上海**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安徽**事务所与罗**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苏州飞**限公司与太仓市**有限公司请求确认债务人行为无效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