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限公司管理人浙江**事务所与被告叶**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225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3112.5元,由原告台**限公司管理人浙江榴岛律师事务所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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