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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捷厨卫股份有限**平力蒲卫浴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中捷厨卫股份**温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管理人)为与被告开平力蒲卫浴有限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为赞独任审判,于2015年7月17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开平力蒲卫浴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管理人起诉称:中捷**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捷厨卫)因出现破产原因,于2014年7月底全面停产。2014年10月13日,本院裁定受理其破产重整申请,并指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中汇会计师事务所、浙江**事务所担任中捷厨卫的管理人。原告管理人在核查中发现中捷厨卫于2014年6月6日向被告清偿货款30万元。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破坏全体债权人公平受偿原则,应予以撤销,故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1、撤销中捷厨卫于2014年6月6日向被告清偿货款30万元的行为。2、判令被告将30万元返还给中捷厨卫。

被告辩称

被告开平力蒲卫浴有限公司既未作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诉称陈述的事实一致。另查明,被告向原告管理人申报债权时认为本案诉争30万元支付后,中捷厨卫尚欠货款3020351.34元,以及利息损失423037.92元。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本院(2014)台玉破(预)字第8号民事裁定书、(2014)台玉商破字第8号决定书,被告债权申报表、中捷厨卫记账凭证、用款申请表、银行交易回单以及原告方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开平力蒲卫浴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来源、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故确认其具有证明力,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综上,本院认为,中捷厨卫出现破产原因,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受理其破产重整申请。在破产受理前六个月内,即2014年6月6日,中捷厨卫向被告开平力蒲卫浴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万元的行为,系属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经审核后,对于个别清偿行为,有权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提出撤销请求,并追回财产。故原告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中捷**限公司于2014年6月6日向被告开平力蒲卫浴有限公司清偿货款30万元的行为。

二、限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向中捷厨卫股份有限**捷厨卫股份有限公司的货款30万元。

案件受理费5800元(因原告申请缓交而无预交),减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开平力蒲卫浴有限公司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行营业部。)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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