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恩**司管理人与被告章**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台州**限公司管理人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800元(原告缓交),减半收取26900元,由原告台**限公司管理人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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