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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上海**有限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4年5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限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请求本院确认其自行达成的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有限公司借款56,500元,分别于2005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每月月底前归还10,000元,余款6,500元于2005年12月30日前归还;若被告未按上述期限还款,原告有权就未到期债权提前一并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2,20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后7日内交付法院。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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