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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限公司与上海东**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5年3月3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东**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限公司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上海东**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尚欠原告款项972,110.84元至今未付。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款项972,110.84元。

被告辩称

被告上海**限公司辩称,被告尚欠原告款项572,388.19元。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限公司归还原告上海东**有限公司款项572,388.19元,分别于2005年6月、7月、8月、9月、10月、11月底前各付50,000元,余款272,388.19元于2005年12月底前付清;

如被告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则原告有权就未到期的债权一并申请执行;

二、案件受理费14,73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370元,合计诉讼费20,101元,由原告上**贸有限公司负担5,370元(已付),由被告上**限公司负担14,731元(于本调解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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