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海**材厂与上海**公司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05年4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公司与被告上海达义铝型材厂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一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王**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自99年企业转制至2005年3月20日止共欠原告借款等各种款项3,085,266.26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致诉讼。据此,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上述欠款。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裁判结果

一、被告归还原告欠款3,085,266.26元;

二、本案受理费25,436元,由被告负担;

三、支付方式及期限:上述一、二项合计被告共应支付原告3,110,702.26元,于2005年5月底前直接付至原告处;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裁判日期

二OO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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