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高军民与被上诉人*街道办事处南*委会、郭*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高军民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军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高军民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841元,减半收取420.5元,由上诉人高军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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