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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军民与西安市**道办事处南**委会、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高军民与被上诉人*街道办事处南*委会、郭*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高军民于2015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军民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高军民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841元,减半收取420.5元,由上诉人高军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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